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印发《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青联发 [2017] 10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字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湖北省委

                  20171221

  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建设和各级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团费收缴

  (一)有固定收入的团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二)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有固定收入团员交纳团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对于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有固定收入团员交纳团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四)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五)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六)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七)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八)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九)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十一)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二、关于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三)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四)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团费管理

  (一)团费留存

  1.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现将市(州)、县(市、区)团委团费留存比例调整为:团省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0%,留用团费总数的7%,其余上缴;市、州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0%,留用团费总数的10%,其余上缴;县(市、区)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40%,留用团费总数的20%,其余上缴。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40%,留用团费总数的20%,其余上缴。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60%,其余上缴。

  2.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团费留存比例为:团省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0%,留用团费总数的17%,其余上缴;企业各级团组织共同留用团费总数的80%,其余上缴。

  3.团省委直属高校团费留存比例为:团省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0%,留用团费总数的17%,其余上缴;学校各级团组织共同留用团费总数的80%,其余上缴。

  4.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团费留存比例为:团省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0%,留用团费总数的 7%,其余上缴;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0%,留用团费总数的10%,其余上缴;直接向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缴纳团费的单位各级团组织共同留用总数的80%,其余上缴。

  (二)团费管理

  1.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2.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根据团省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团费账户单独设立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市州、县(市、区)团委单独设立团费专用存款账户,对团费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其他团组织的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4.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我省的团委,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一年的团费按规定的比例汇入团省委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各相关单位团委组织部门要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是: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团费预决算制度。各级团组织每年初和年底要对全年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预决算,做到账目清楚。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对账制度。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下级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主要是:需要使用团费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金额和用途→报团委或组织部门集体讨论审批→根据集体讨论意见,由负责人在申请报告上签批意见→团费使用后,由签批单位负责审查实际开支与审批报告是否相符。对于团费使用审批权限,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建立健全公开报告制度。要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报,接受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团费管理要坚持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专户存储,保证团费安全和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团要管团、从严治团,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团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充分认识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团委书记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部(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团委要定期听取组织部门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团委组织部门作为代团委管理团费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团费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不断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和作法,把握工作规律,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研究收缴好、使用好、管理好团费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团费的最大效用,努力为全省团员队伍和团的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